图书馆文献借阅制度

2022-03-29来源:作者:访问量: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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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条流通书库读者守则

  (一)图书馆各书库图书均实行开架借阅。

  (二)读者借、还图书均凭本人借书证。

  (三)借书程序:读者在办理图书借阅手续前,必须仔细检查欲借图书,如图书是否有损坏、批注、涂抹、圈划、撕页等,如有上述情形之一,应立即与值班老师说明清楚,否则,读者在归还图书时,值班老师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,责任由最近一次借阅此图书的读者承担。

  (四)借阅期限及册数:教师读者为60天,可借图书累计最多为20册;学生读者借期均为30天;可借图书累计最多为10册。

  (五)读者所借图书应按时归还。逾期不还且未办理续借手续者,按超期天数计算,每本每天罚款0.10元,图书逾期罚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书的码洋。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实习或生病,未能按时归还图书,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,口头说明无效,且必须在返校一周内办理还书。

  (六)读者不得将个人的书刊、书包带入库内。

  (七)书库内禁止吸烟、吐痰、乱扔纸屑等杂物,禁止大声喧哗。

  (八)逢停电或计算机出现故障时,暂停借书。

  (九)读者借阅图书必须办理借书手续。凡未办借书手续而将图书带出书库者,按偷窃行为处理。

  (十)读者必须爱护图书,不准在图书上画线、圈点,更不准撕损图书。如有上述情况,将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
  第二条图书遗失、损坏、赔偿的暂行规定

  (一)图书馆藏书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。广大读者应深明藏书的特殊价值,自觉爱护图书。丢失、损坏图书要赔偿,盗窃图书则要加重处罚。

  (二)凡遗失图书,原则上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(旧版本可用新版本赔偿),核收加工手续费10元;如买不到同版本书,按下列规定赔偿:

  1.中文图书按出版时间和复本量多少规定赔偿金额,凡丢失1990年以前(包括1990)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3—10倍赔偿;199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3—5倍赔偿。

  2.丢失外文图书按原价的4—10倍赔偿。

  3.丢失多卷书中的一册,按整卷图书价格的3—5倍赔偿,未丢失部分仍归图书馆所有,赔偿者不得索要。

  4.遗失孤本书、工具书等珍贵图书按5—10倍赔偿。

  (三)图书如有损坏、批注、涂抹、圈划、撕页等,视情节轻重按所损图书原价的1—2倍罚款,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。

  (四)偷窃图书者,视情节轻重和图书种类按所偷图书原价5—20倍罚款,并给予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者,报请学校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。
 

图书馆
2022年3月29日